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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法规
箱纸板轻工业行标准(GB13024-91)
2011-07-16 17:231684
  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本标准规定了箱纸板的技术规范。
 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瓦楞纸板用的箱纸板。
  2.引用标准
  GB450纸和纸板式样的采取
  GB451.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法
  GB451.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法
  GB451.3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法
  GB462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法
  GB1538纸板耐折度的测定法(肖伯尔式测定仪)
  GB1539纸板耐破度的测定法
  GB1540纸和纸板肖水性的测定法(可勃法)
  GB2679.5纸与纸板耐折度的测定法(MIT耐折度仪)
  GB2679.8纸板环压强度的测定法
 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(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)
  GB10342纸张的包装和标志
  GB10739纸浆、纸和纸板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
  3. 产品分类
  3.1 箱纸板按质量分为A、B、C、D、E五个级,其中A、B、C为挂面纸板。
  A级:适宜制造精细、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出口瓦楞纸板。
  B级:适宜制造出口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。
  C级:适宜制造较大型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。
  D级:适宜制造一般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。
  E级:适宜制造轻载瓦楞纸板。   
  3.2 纸板尺寸
  平板纸为787mm×1092mm、960mm×1060mm、960mm×880mm,其尺寸偏差不许超过±5mm,偏斜度不超过5。卷筒纸幅宽为960、1100、1600、1940mm,偏差不许超过±80mm。
  其他尺寸可按订货合同规定。
  4. 技术要求
  4.1 箱纸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。
  4.2 纸板不以外力作用不许有分层现象。
  4.3 每批纸板色泽应基本一致,不许有露底现象。
  4.4 纸板表面应平整,不许有明显的毯印。
  4.5 纸板不许有折子、裂口、洞眼等纸病。
  4.6 平板纸不许有直径大于2cm以上的湿疤,卷筒纸每10m2,直径大于3cm以上的湿疤:A、B级不许超过1个,C级不许超过2个,D级不许超过3个,E级不许超过5个。
  4.7 卷筒纸的筒苡不许有瘪芯现象。每卷纸断头不许3个,断头处应用胶带纸牢固地粘住。
  4.8 平板纸的切边应整齐光洁,不许有缺边、缺角、薄边等现象,卷筒纸的端面应平整,形成的锯齿形或凹凸面不许超过5mm。4.9不符合表1要求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二等品:
  4.9.1 定量超过所规定的允许偏差2%以内者;
  4.9.2 耐破指数低于规定10%以内者;
  4.9.3 横向环压指数低于规定10%以内者;
  4.9.4 横向耐折度低于规定20%以内者;
  4.9.5 吸水性大于规定20%以内者;
  注:本表规定外的定量,其物理性能靠就近档次按插入法考核。
  4.9.6 卷筒纸接头超过规定:A、B级超过1个者,C、D、E级超过2个者。
  5. 试验方法
  5.1 定量、紧度:按照GB451规定进行测定。
  5.2 耐破指数:耐破度按照GB1539规定进行测定,换算成耐破指数。
  5.3 横向环压指数:横向环压强度按照GB2679.8规定进行,换算成横向环压指数。
  5.4 横向耐折度:按照GB2679.5规定进行测定,若耐折度低于10次时,可按照GB1538规定进行测定。
  5.5 吸水性:按照GB1540规定进行测定,浸水时间为2min。
  5.6 水分:按照GB462规定进行测定。
  6. 检验规则
  6.1 以一次交货为一批,但不多于50t。
  6.2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纸板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每件纸交货时应附有一份合格证。
  6.3 产品交收检验,抽样检查按GB2828规定进行,样本的单位为卷筒或令(件)。
  6.4 试样的采取和检验前试样的处理按照GB450和GB10739规定进行。
  6.5 合格质量水平(AQL)按不合格品率计,计数抽样方案按表2规定。
  6.6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,如对批质量有异议,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通知生产厂共同复验。如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应判为批不合格,由生产厂负责处理。
  7.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  7.1 按GB10342规定进行,并作如下补充。
  7.1.1 卷筒纸直径为800、1000mm或按订货合同规定,其直径偏差不得超过±50mm。
  7.1.2 A、B、C级卷筒纸用三层箱纸板做外包装,两头用聚丙烯塑料带或铁皮扎紧。
  7.1.3 A、B、C级平板纸用两块田字形木或竹夹板夹住,用铁丝或绳子捆扎成件。每件纸板的纵横应一致,并在包装的外皮上划上箭头以示纸板的纵向。
  7.1.4 D、E级的包装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或用户协商而定。
  7.2 纸板应妥善保管,严防受潮。
  7.3 纸件(卷)在运输过程中,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。
  7.4 不许纸件(卷)从高处扔下。
  附加说明: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。
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造纸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。
  本标准由上海宏文造纸厂负责起草。
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春富、李若娴、金钰田、陆金培、赵文吉。
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的部标准QB324-83《箱纸板》和QB605-73《牛皮箱纸板》作废。  
 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标准JISP3902-1985《瓦楞纸板用的箱纸板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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