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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法规
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国务院2007年专项规划审批计划》
2010-05-15 14:201189
    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、有序性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[2005]33号)和经国务院同意的《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改规划[2007]794号)的有关要求,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,要拟订年度计划,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。在各部门申报基础上,国家发展改革委拟订了《国务院2007年专项规划审批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计划》),经报请国务院批准,《审批计划》已于近日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实施。 
  列入《审批计划》的规划共46个,到目前为止,其中6个已审批,10个已上报待批。为确保《审批计划》的顺利实施,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《审批计划》加快规划编制进度,切实把好规划编制的立项关、质量关和上报关,加强规划的衔接论证,确保规划编制质量。同时,要严格执行《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规划报批时应附编制说明和论证报告,并会签发展改革委。未列入《审批计划》的规划,国务院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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